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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借银行卡,这对夫妻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!

分类:合同文书    时间:(2022-04-20 13:38)    点击:313

烟台律师分析案情

  一对夫妻在明知出借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,仍然出借供他人使用,最终领刑受罚。近日,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,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;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,宣告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和被告人朱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,依法予以没收。

  法院审理查明

  2021年4月23日至26日,二被告人至江苏省扬州市、安徽省天长市、江西省上饶市办理多张银行卡,开通网银绑定微信账户。办理过程中,银行工作人员给予二人预防银行卡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忠告。2021年4月26日至28日,二被告人驾车至江西省上饶市,将多张银行卡及微信账户提供给吴某(另案处理)、“金龙”(未到案)用于资金转移,由“金龙”操作二被告人的手机,将转入银行卡内的资金提现至微信,再通过微信扫码转出。经统计,朱某提供银行卡11张,转移资金111万余元,其中电信网络诈骗资金47万余元;李某提供银行卡10张,转移资金128万余元,其中电信网络诈骗资金40万余元。案发后,二被告人经当地公安电话通知主动到案。该案审理阶段,被告人李某退出朱某违法所得1000元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

  被告人朱某、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,被告人朱某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对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;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应当从轻处罚。据此,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作出以上判决。

  法官提醒

  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本案中,二被告人尽管没有直接参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,但其提供自己个人信息所办理的银行卡,导致被用于流转网络诈骗资金,造成严重社会后果,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**在日常生活中,广大群众切勿买卖或出借对公账户、银行卡、手机卡等,否则一旦被犯罪分子利用,沦为帮凶,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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